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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報》表示,滴滴如若是為瞭發動群眾尋找線索,比較妥當的做法是——首先應征求公安機關的同意,其次應呼籲網友們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然後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有功名單予以巨額物質獎勵。

《環球時報》首先指出:

晚上8點左右,滴滴發佈“滴滴公司100萬元尋找順風車司機劉振華”的公告,附上瞭劉振華的身份證號、電話,以及他的照片。

《環球時報》還指出:

自然人的行蹤,畢竟是其個人信息,屬於其人格權中的隱私權。滴滴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懸賞在手段鼓勵網民向其提供他人的身份信息、行蹤信息等,雖然出發點可能具有善意,但行為本質上也屬於限制和剝奪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

《環球時報》認為,滴滴的做法可能帶來兩方面的負面影響:

因此,在法院宣告有罪之前,隻能稱呼可能犯罪的人為犯罪嫌疑人,並且隻能限制他人權利和自由,而且隻能由法律賦予權力的公安和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隻有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才能宣告某位公民有罪,其後才能依據刑法,以國傢的名義,由法律賦予權力的國傢機關剝奪他人權益限制他人自由。

第二,可能會引發不理性的民憤,給辦案機關徒增不必要的壓力,很可能由此造成偵查人員忽略其他合理可能性的後果。由於過早以及在壓力之下得出結論,導致出現冤案、錯案也並非沒有可能。

100萬懸賞疑兇,滴滴這麼做違法嗎?

5月10日,滴滴發表聲明稱:“我們真誠地和李女士的傢人道歉,作為平臺我們辜負瞭用戶的信任,在這件事情上,我們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滴滴於昨天(5月10日)晚8點左右發佈的懸賞聲明消失不見瞭。

有傳聞稱,“滴滴內部要求員工刪除懸賞的朋友圈。如果有朋友,既非內部員工轉發瞭,也溝通刪除下。”“這是最新的PR和警方的通知。”

第一,可能會起到打草驚蛇的作用,造成例如重大犯罪嫌疑人隱匿、偷渡脫逃、畏罪自殺回避正義的審判以及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造成同案犯串供或者殺人滅口、毀滅證據等等後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殺人案是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因此該類型的犯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通緝、懸賞通告等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其它企業、單位甚至個人,無權行使。

事件的原委不再贅述(可以通過虎嗅文章瞭解),本文想討論的是,滴滴的做法是否合法?

虎嗅就“滴滴發佈懸賞尋人的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咨詢瞭幾名律師,他們持有不同的看法。虎嗅作者林華認為,“這不是一般的情況,是在滴滴和當事人有合作關系且有惡性刑事案件發生在先,我不認為懸賞有違法或不合道德的地方。”

對於“越界”和“侵犯隱私權”的質疑,林華表達瞭否定的看法:“這裡很簡單的一個道理,懸賞並沒有代替警方而是協助而已,就像朋友傢人失蹤也經常用懸賞,這不是什麼擾亂法治的事。”“換言之,懸賞也是警方常用手段,現在第三方替警方承擔成本,這不應該有什麼問題。最緊要的是這件事對滴滴關系非常重大,於情於理可以接受。劉振華已經是犯罪嫌疑人瞭,還不咸不淡地用自然人麼? ”

不過,另外一名律師告訴虎嗅,滴滴的做法是否越界,要看警方是否進行瞭通報,而且要看具體的通告內容。

5月10日晚上23:17,鄭州警方@平安鄭州在官方微博發佈瞭案情的通報(如下圖所示)。鄭州警方的說法是“劉某”,並稱他“有重大作案嫌疑”。鄭州警方並沒有公開他的個人信息。而且從時間上來看,@平安鄭州 的案情通報要晚於滴滴的懸賞通告。

台中南屯區月子中心推薦《環球時報》於今日(5月11日)發佈瞭名為《滴滴的百萬懸賞別再發瞭!》的文章,質疑瞭滴滴的做法,並列舉瞭不妥之處。

上述律師認為,即使劉振華是犯罪嫌疑人,但仍然享有“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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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滴滴官方微博的頂部消息是於5月6日發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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